南宁食品仓库除湿器
南宁食品仓库除湿器的详细信息和相关资料:为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工商部门将严厉处罚食品问题,以此作为警示。对于超市违规售卖过期物品等将处于十倍赔偿金的处罚。建议广大食品生产商以及经销商做好食品的仓库管理工作,定时检查货品的保值日期,对于一些仓库返潮等问题需要严格的对待。潮湿往往容易导致食品快速变质,在湿度、空气、微生物的共同作用下使得食品出现发霉、变质等情况。为了保障食品品质欢迎来电咨询食品仓库除湿器。
-8138H南宁食品仓库除湿器适用面积100-150平方米左右,除湿量为138公斤/天,具有除湿性能稳定,除湿效果显著以及低能耗,低噪音等特点,能快速降低环境空气湿度。
科技生产的8138H南宁食品仓库除湿器是利用冷冻干燥的原理,把潮湿空气吸入蒸发器降到露点温度以下,使空气中的气态水凝结成水珠分离,再通过冷冻压缩机冷凝热升温后排出干燥的空气,以此达到干燥除湿的目的。
南宁食品仓库除湿器广泛应用于医院以及生产车间,银行金库,档案资料,图书馆,精密仪器室,贵重物品仓库等场所。
欢迎您来电咨询南宁食品仓库除湿器的详细信息!南宁食品仓库除湿器的种类有很多,不同品牌的南宁食品仓库除湿器价格及应用范围也会有细微的差别,而万向娱乐将会为您提供优质的产品和全方位的售后服务。
-8138H南宁食品仓库除湿器技术参数:
型号
8138H
除湿量
138升/天
控制方式
湿度智能设定
适用面积
100~150
适用温度
5~38℃
电源
220V~50HCS
输入功率
2000w
自动检测
有无故障一目了然
排水方式
塑胶软管连续排水
循环风量
1725m3
运转噪音
50dB
智能保护
三分钟延时压缩机启动
设备重量
58kg
活性碳滤网
标配
体积(宽深高)
480×430×1100mm
-8138H南宁食品仓库除湿器产品六大核心配置优势:
优势一:【整机内结构精巧】
机组框架结构精巧,管路布置合理有序;采用风系统和制冷系统相对独立的结构,便于维修保养。
优势二:【高效节能压缩机】
机组制冷系统采用国际品牌涡旋式压缩机和绿色环保制冷剂,更具高效、节能、环保、静音等特点。
优势三:【配套内螺纹铜管】
机组优化后的热交换器,配以高亲水性能的铝翅片套内螺纹铜管,热交换充分;人性化的设计,智能调节简易。
优势四:【大风量高效风机】
机组选用万向娱乐通风外转子低噪音大风量高效风机,双离心风轮空气循环系统,体积小,效率高,噪声低,运转平稳。
优势五:【微电脑自动控制】
机组配有微电脑自动控制器&日本神荣高精度温湿度传感器,全自动控制面板,人机对话界面,智能化轻触式按键操作。
优势六:【配多重安全保护】
机组电气组件如空气开关,交流接触器和热继电器等均采用国际品牌,并配置高低压、过载、欠压逆压等安全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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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春这段时间连日的降水导致天气潮湿。建议使用南宁食品仓库除湿器,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有着多年的除湿经验,作为除湿器生产领导品牌之一,值得信赖,欢迎来电咨询南宁食品仓库除湿器。欢迎您对南宁食品仓库除湿器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您提交的任何信息,都将由万向娱乐专人负责处理。如果不能解决您的疑问,请您联系万向娱乐。
南宁食品仓库除湿器相关信息:
超市出售过期食品法院判其十倍赔偿
叶某军在孙某兵经营的一家超市处购买了8包旺通牌紫菜鸡蛋卷和7包旺通牌绿茶鸡蛋卷,两种鸡蛋卷共计105元。叶某军开封该食品后发现,每一包鸡蛋卷都有两个生产日期,一个是油墨喷上去的,统一喷涂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9月18日,该喷涂的生产日期用手刮就能轻轻松松地涂擦掉。另一个是钢印压码打印的生产日期,虽然外面的墨迹已被擦掉不见踪影,但仔细观察钢印还是清晰可见。
涂擦掉的生产日期经过仔细观察对比,可见该食品分为三个批次日期,分别是2010年10月10日、2010年11月5日、2010年12月1日。该食品的保质期是一年,按这三个批次的生产日期,该食品分别过期2个月17天、1个月又12天、26天。
叶某军找到孙某兵所经营超市的顾客服务中心协商,未果。又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也未达成调解建议。
之后,叶某军遂将孙某兵诉至广西南宁市良庆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书面道歉,退还购买此违法食品的价款105元,并赔偿购买此违法食品价款的十倍赔偿金105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2元。
被告孙某兵辩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须证明被告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故意销售,还须证明被告所销售的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若原告不能证明上述事项,则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的涉诉食品,存在两个生产日期,一个是钢印压码式打印的生产日期,另一个是通过油墨喷涂的生产日期。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应当采信有利于原告权益的生产日期即钢印压码式打印的生产日期。同时,从技术含量的角度,钢印压码式打印的技术含量明显高于油墨喷涂的技术含量。因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法院推定钢印压码式打印的生产日期为涉诉食品的真正生产日期。据此,原告在向被告购买涉诉食品时,涉诉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
被告作为一名超市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购商品,并负有严格审查所进商品质量之义务,保证所进商品之质量。被告作为经营超市近两年的经营者,在进购涉诉食品时,应当能够识别该食品的真正生产日期,但被告却相信涉诉食品包装封面油墨喷涂的生产日期,由此可以推定被告具有明知涉诉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放任其销售的间接故意。
此外,国家质检部门之所以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在出产食品时注明保质期,其主要原因在于保质期以内的食品能够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反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将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构成一定的潜在危险。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综上,涉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判决被告孙谋兵返回原告叶某军货款105元,并支付原告叶某军货款十倍的赔偿金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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